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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办理车辆报废注销?

更新时间:2025-03-08 16:01:54|阅读:12367

相关规定
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4号)第三十八条规定:

已达到 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,确认申请信息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

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。

PART 01

哪些车辆需办理注销登记?

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:

(一)机动车已达到 强制报废标准的;

(二)机动车未达到 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;

(三)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;

(四)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;

(五)因质量问题退车的。

PART 02

报废标准是什么呢?

1.达到 规定使用年限的;

2.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 标准有关要求的;

3.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 标准有关要求的;

4.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
机动车使用年限

和行驶里程规定

可参考下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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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ART 03

02

机动车注销登记

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并开具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后,机动车回收企业向登记地车管所提交注销申请。登记地车管所审查无误后,开具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》。

办事材料

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

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

机动车行驶证原件

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

注:单位车辆还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《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)、委托书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
温馨提示

1.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、办理异地报废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,由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。

2.需保留原号牌号码的,办理注销前,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

3.被依法查封、扣押或属于被盗抢,以及在抵押登记、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,无法办理报废。

再次提醒大家

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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