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办理车辆报废注销?
相关规定
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64号)第三十八条规定:
已达到 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,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,确认申请信息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和行驶证。
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。
PART 01
哪些车辆需办理注销登记?
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:
(一)机动车已达到 强制报废标准的;
(二)机动车未达到 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;
(三)因自然灾害、失火、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;
(四)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;
(五)因质量问题退车的。
PART 02
报废标准是什么呢?
1.达到 规定使用年限的;
2.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 标准有关要求的;
3.在用车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,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 标准有关要求的;
4.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。
机动车使用年限
和行驶里程规定
可参考下表
PART 03
02
机动车注销登记
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、拆解、销毁等处理并开具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后,机动车回收企业向登记地车管所提交注销申请。登记地车管所审查无误后,开具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》。
办事材料
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
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
机动车行驶证原件
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
注:单位车辆还应携带加盖单位公章的《营业执照》(复印件)、委托书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。
温馨提示
1.对于车辆不在登记地、办理异地报废的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,由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相关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。
2.需保留原号牌号码的,办理注销前,需将相关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。
3.被依法查封、扣押或属于被盗抢,以及在抵押登记、质押备案期间等状态下的车辆,无法办理报废。
再次提醒大家
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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